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2612号
原告:**,男,汉族,1997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函(实习),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金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梁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