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地丰升电梯有限公司

巴中市地丰升电梯有限公司、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执1490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地丰升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芹,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宏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巴中市地丰升电梯有限公司与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车辆、不动产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