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地丰升电梯有限公司

巴中市地丰升电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执2051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地丰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江北望王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小芹,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唐林,男,生于1979年3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付裕洲,男,生于1977年,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巴中市地丰升电梯有限公司与***、唐林、付裕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4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巴中市地丰升电梯有限公司与***、付裕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48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铭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