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执42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定渊,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3月2日,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执行人:巴中市地丰升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1年3月28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徐贤良,女,生于1971年9月15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佟海英,女,生于1967年7月28日,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拉尔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巴中市地丰升电梯有限公司、***、徐贤良、佟海英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90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