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

***、占开基等与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1024民初670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崇仁县。
原告占开基,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
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六家桥王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91814259W。
法定代表人赵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开基与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裁定冻结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诉讼保全;
二、解除对原告占开基所有的位于崇仁县巴山镇青年路房产一处的查封(房产证号:崇仁县房权证巴山镇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晓敏
审判员  刘建平
审判员  朱建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辰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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