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

**与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1024民初604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
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六家桥王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91814259W。
法定代表人赵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6年7月5日裁定冻结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2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诉讼保全;
二、解除原告**所有的位于抚州市金柅大道创业嘉园4A#202室房产一处的查封(房产证号:抚房权证金开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晓敏
审判员  刘建平
审判员  熊利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辰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