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

**与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1024民初604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
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六家桥王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91814259W。
法定代表人赵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了房产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物。
本院认为,原告为保护自身权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房产作为担保,原告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亦应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所有的位于抚州市金柅大道创业嘉园4A#202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抚房权证金开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晓敏
审判员  刘建平
审判员  熊利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邵辰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