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

**与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1024民初604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
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六家桥王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91814259W。
法定代表人赵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6981元,减半收取3490.5元,诉讼保全费计人民币2620元,合计人民币61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晓敏
审判员  刘建平
审判员  熊利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辰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