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

***、占开基等与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1024民初670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崇仁县。
原告占开基,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
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六家桥王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91814259W。
法定代表人赵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开基与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了房产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物(房产证号:崇仁县房权证巴山镇字第××号)。
本院认为,原告为保护自身权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房产作为担保,原告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亦应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占开基所有的位于崇仁县巴山镇青年路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崇仁县房权证巴山镇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晓敏
审判员  刘建平
审判员  朱建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辰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