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

***、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4财保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浙江省金华市人,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申请人: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六家桥乡王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918425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与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了(2018)赣1024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担保物***所有的赣F×××××轻型厢式货车一辆。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的冻结和对其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黄发春赣F×××××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