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

***、***等与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1024民初670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崇仁县。
原告占开基,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
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六家桥王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91814259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开基诉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占开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开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15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67.5元,诉讼保全费计人民币4387.5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0155元,由原告***、占开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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