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风云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

厦门风云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漯河市淞江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民终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风云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8250855F,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59号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淞江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103005797231F,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太行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崔兴超,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宇鑫,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风云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淞江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淞江管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3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风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上诉人淞江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宇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3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厦门风云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