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702民初6490号
原告:厦门风云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59号9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8250855F。
法定代表人:林晓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在、荆博,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绿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华尔大厦19号楼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64RYU7X。
法定代表人:方东兴,负责人。
原告厦门风云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风云公司)诉被告驻马店绿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铂置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风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在、荆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铂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风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41918.67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1198.12元(以41918.6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4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署《驻马店绿地城生活大师体验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驻马店绿地城生活大师体验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889651.13元,合同总价款的5%为保修金,在无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在竣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满两年后14天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安排施工,并于2019年6月10日竣工交付被告及各方合格及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于2021年6月9日届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6月23日前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另,经被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定的最终结算金额为838373.35元,即案涉项目的质保金41918.67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案涉项目质保期届满已将近9个月。然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借故拖延支付质保金,被告的行为显然已构成违约,除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外,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绿铂置业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原告厦门风云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承包人)与被告驻马店绿铂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驻马店绿地城生活大师体验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了约定:工程名称:驻马店绿地城生活大师体验馆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阳城路交叉口东南角。合同工期为40日历天,以发包人的开工令为准。合同价款: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含税金额889651.13元。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的30%。2、在项目竣工,承包人交齐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办理完整个项目竣工结算审价结束,并按照规定完成项目审价后,累计支付到审定工程造价的95%,同时乙方需提供结算审定金额的全额发票。3、在工程质量无问题的情况下,在竣工并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满两年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支付承包人。4、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办人要提供与金额相对应的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交付给被告,被告现已经使用。原告向被告催要下欠保修金41918.67元无果,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酿成纠纷。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1、工程审价审定单复印件一份,载明:工程名称:驻马店绿地城生活大师体验馆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驻马店绿铂置业公司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厦门风云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送审日期:2019年9月30日,审定日期:2019年10月10日,审定结算总造价:含税金额838373.35元。2、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三张。原告用以上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审定后的总造价是838373.35元,2019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6895.33元,2019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1839.87元,2020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7719.47元,综上,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95%的工程价款796454.67元,被告仍下欠原告5%的保修金41918.67元至今未支付。原告述称,工程审价审定单的原件在被告处保管,本院遂向被告方进行核实,被告成本合约部的工作人员潘鑫述称,被告认可工程审价审定的真实性,该工程审价审定单的原件在被告处保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工程审价审定单、业务回单及原告的陈述在卷,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驻马店绿地城生活大师体验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的装饰装修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在项目竣工,承包人交齐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办理完整个项目竣工结算审价结束,并按照规定完成项目审价后,累计支付到审定工程造价的95%”、“在工程质量无问题的情况下,在竣工并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满两年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支付承包人”,本案中,原告主张2019年6月10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但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对此加以证明,故原告主张2019年6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结合原告提交的工程审价审定单和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费的银行凭证,本院认为2019年10月10日审定装修工程价款之日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故保修期应自2019年10月10日起开始起算,双方当事人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14天内即2021年10月24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保修金41918.68元,被告逾期未能支付该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修金41918.67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利息损失起算时间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驻马店绿铂置业公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其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应由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驻马店绿铂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厦门风云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41918.67元及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以41918.6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5日起计至保修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厦门风云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元,由被告驻马店绿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丽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