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风云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

厦门风某某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商丘育华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02民初5053号
原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59号9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8250855F。
法定代表人:林晓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淑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育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归德路应天公园商务中心区管委会一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WDQDX0。
法定代表人:方东兴,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云公司”)与被告商丘育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华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淑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43304.34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2256.58元(资金占用利息以43304.3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按照);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署《商丘绿地城生活大师体验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的商丘绿地城生活大师体验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888246.48元。合同总价款的5%为保修金,在无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在竣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满两年后14天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安排施工,并于2018年11月12日竣工交付被告及各方验收合格及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于2020年11月1日届满,被告应于2020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另,经被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定的最终结算金额为866086.81元,即案涉项目的质保金为43304.34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案涉项目质保期届满已长达一年多,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仍借故拖延支付质保金,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由约束力,被告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支付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除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借款外,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商丘育华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原告风云公司(承包人)与被告育华公司(发包人)签订《商丘绿地城生活大师体验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商丘市绿地城生活大师体验馆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工期20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含税金额暂定888246.48元,不含税金额807497元。同时双方对付款方式也作出约定:“1、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的30%;2、项目整体安装完毕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70%;3、在项目竣工,承包人交齐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办理完整个项目竣工结算审价结束,并按照规定完成项目审价后,累计支付到审定工程造价的95%,同时乙方需提供结算审定金额的全额发票;4、在工程质量无问题的情况下,在竣工并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满两年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支付承包人;5、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要提供与金额相对的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1月2日,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并经参与工程各方验收出具《工程质量(四方)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涉案工程施工起止期为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11月2日,验收记录载明:“1、隐蔽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要求、业主要求、无漏项。2、防火、防水、防腐达到施工规范要求,无漏水腐坏等现象。3、按设计图纸完成全部分布分项项目,物件无缺失,使用性能良好,观感质量良好;4、图纸范围内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无缺件,使用性能良好。”原告风云公司在施工单位评定意见处盖章确认,被告育华公司在建设单位评定意见处加盖项目部章确认。2020年1月3日,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工程结算总造价进行审定,并出具《工程审价审定单》,核定结算总造价886086.81元(含税)。原告风云公司在该审定表施工单位签章处加盖单位公章,被告育华公司在建设单位签章处加盖结算专用章。被告付清部分工程款,剩余质保金43304.34元未给付,原告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12月1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0%;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3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0%。
本院认为,原告风云公司与被告育华公司签订的《商丘绿地城生活大师体验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风云公司已经按约完成了装饰装修施工的义务,且涉案工程经四方验收合格,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质保金的数额,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审定工程造价的5%,即43304.34元(886086.81元×5%)。关于利息问题,涉案合同约定,质保金的付款时间为“工程质量无问题的情况下,在竣工并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满两年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支付承包人”。案涉工程于2018年11月2日进行了四方验收,即质保金交付时间应为2020年11月16日,逾期付款的利息应自此时开始计算,结合资金占用期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截至2022年3月20日,利息约为2256.58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商丘育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商丘育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43304.34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3月20日的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2256.58元;以43304.3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元,减半收取469.5元,由被告商丘育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