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风云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

厦门风某某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上海八建申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赣1104民初571号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8250855F,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59号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晓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航,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照,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八建申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9ACNK8R,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现代农业科技园区创客中心产506室。
负责人:唐娟。
被告:上海八建申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134212180T,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十字街。
法定代表人:李璞,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良,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647KG78,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春江大道5号1幢303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光昭,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八建申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上海八建申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334,962.56元,暂计至2022年3月4日的违约金为516,919.19元;赔偿原告差旅费损失10,000元,以上三项金额合计3,641,001.39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三在欠付被告一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8日,被告一作为总包人,被告三作为发包人,与原告签订《云谷田园生态农业小镇项目农业科技馆多媒体设备采购安装及数字内容制作合同》,将云谷田园生态农业小镇项目-农业科技馆多媒体设备采购安装及数字内容制作分包给风云公司,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2020年11月15日,因项目建设需要,被告一、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云谷田园生态农业小镇项目农业科技馆多媒体设备采购安装及数字内容制作合同的补充协议1》,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层沙盘区域拼接屏设备、更换沙盘区及域拼接屏,新增内容的合同价款为90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20年11月14日完成合同经项下全部设备的采购安装、数被字内容的制作,并于2021年4月12日告被告三验收合格,被告一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结算,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总价为11,548,168.8元(当庭变更为11,564,117.25元),但被告一至今仅支付7,995,000元,暂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尚欠付原告工程款3,319,014.07元(当庭变更为3,334,962.56元)。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分支机构,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总包人,应在欠付被告一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就上述欠付事宜,原告已多次与三被告联系,并向三被告发送律师函催促其结清欠款,但三被告却置之不理,其拖欠工程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上饶市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解除《农业科技馆多媒体设备采购安装及数字内容制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退货给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2.判令被反诉人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支付迟延违约金850,888元;3.判令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赔偿农业科技馆门票损失日均15,000元(截止2022年1月24日门票损失为375,000元)至农业科技馆可以再开业为止;4.判令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赔偿反诉人间接损失日均2,000元(截止2022年1月24日门票损失为500,000元)至农业科技馆可以再开业为止;5.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8日被告与原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签订云谷田园生态农业小镇项目《农业科技馆多媒体设备采购安装及数字内容制作合同》,2020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作出明确权利。原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完成制作和交付,被告在试用中发现产品性能不稳定,无法正常使用,多次要求原告整改,但原告要么拒绝,要么整改后仍然无法正常使用,甚至在2021年12月18日被告公司正式开业时设备都出现故障,虽经原告整改后短暂恢复功能,但2021年12月31日之后设备彻底瘫痪,致使被告产生诸多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故此,被告提出反诉,望本院依法公正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云谷田园生态农业小镇项目农业科技馆多媒体设备采购安装及数字内容制作工程的全部内容,双方确认工程款结算金额为11,564,117.25元,上饶市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11,564,117.25元,其中包含质量保证金234,154.73元;
二、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上饶市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向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95,000元,尚欠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工程款3,569,117.25元,其中包含质量保证金234,154.73元。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共计向上饶市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案涉款项发票总计金额为11,228,769.1元(其中税率为6%的发票金额为3,743,011.2元,税率为13%的发票金额为7,485,757.9元,若存在相应税率发票金额错开问题,由各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另行协调处理);
三、上饶市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150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3年1月10日前支付834962.52元,于2023年04月12日前支付234154.73元。(户名: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厦门软件园支行,账号:4100********)同时,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向上饶市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案涉工程的剩余金额发票(具体数额为335348.15元,税率为13%);
四、若上饶市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金额付款的,任何一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上饶市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款项。且上饶市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自2022年1月13日起,以剩余全部未付款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三倍向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直至上饶市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清剩余全部款项止;
五、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若确因疫情影响,时间相应延后),原告应保证案涉设备的正常使用,若因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原因导致案涉设备无法使用,造成上饶市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失的,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上饶市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当使用、人为损坏等自身原因导致案涉设备出现问题或无法使用的,造成的损失由上饶市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与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无关。
六、原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被告上饶市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反诉请求;
七、本诉案件受理费35,928元,减半收取17,96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167元,合计28,131元,由被告上饶市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调解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陈太根
人民陪审员  程靖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