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风云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

厦门风某某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建瓯市南雅镇文体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3民初3458号 原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59号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825085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瓯市南雅镇文体服务中心,住所地建瓯市南雅镇前街电影院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783775369356R。 负责人:**,主任。 被告:建瓯市南雅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雅镇江滨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3003982409Q。 负责人:***,镇长。 原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瓯市南雅镇文体服务中心、建瓯市南雅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洪 敏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