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3民初3458号
原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59号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825085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瓯市南雅镇文体服务中心,住所地建瓯市南雅镇前街电影院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783775369356R。
负责人:**,主任。
被告:建瓯市南雅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雅镇江滨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3003982409Q。
负责人:***,镇长。
原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瓯市南雅镇文体服务中心、建瓯市南雅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洪 敏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