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204民初1604号
原告:肇庆市高要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新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195472760N。
法定代表人:冯锐雄,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俊杰,广东侨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水养,广东侨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原告肇庆市高要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肇庆市高要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俊杰、陈水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肇庆市高要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5年11月18日、2016年2月20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SJXY-2015002)、《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113-1602015);2、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期间应收公司管理费用165000元以及报建抵押人员证件费用135000元(5000元/月,自2017年3月16起暂计至2019年6月15日共27个月,以后证件费按《工程施工协议书》解除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5年11月18日、2016年2月20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SJXY-2015002)、《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113-1602015)。上述合同和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永庆中路7号商住楼发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资金严重不到位,而分别于2016年6月15日和2018年6月23日两次向肇庆市高要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提交《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并得到同意中止施工至今。原告遂于2019年3月29向被告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上述合同和协议。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第六条规定向原告支付165000元管理费并对超期施工的工期向原告每月每人(证)支付5000元/月的报建抵押施工人员证件费用,因施工期限是2016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15日止,故报建人员的抵押证件费用自2017年3月16日算起至解除合同时止,故起诉。
被告***没有作出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高要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分别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合同主要内容有:一、***(称甲方,以下同)商住楼工程由高要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称乙方,以下同)进行施工总承包,而该工程的施工任务则由甲方自行委派的施工班组进行承包实施。二、在工程开工前,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施工图纸审查手续,编制工程项目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案。同时协助办理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手续。三、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派驻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实施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管理、负责收集、整理、编制工程质量资料与安全资料…。若该工程质量和安全发生任何问题或事故、材料费和工人工资的拖欠以及涉及到关于该工程的经济、法律、工期、质量保修等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指定的施工队承担;若甲方指定的施工队无力承担,则以上全部责任(包括罚款)则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则乙方全部免责)…。六、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向甲方收取不含税金的管理费如下:1、***商住楼工程收取管理费为165000元(大写壹拾陆万伍仟元整),分5期收取费用,分别在完成主体三层混凝土、主体混凝土封顶、外墙脚手架拆除、竣工验收完成后十天内支清,分别计取¥40000元,余下5000元待工程备案后十天内支付完毕。2、为保证工程能顺利完成任务,对超过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工期270天后,甲方对乙方收取每月5000元的报建抵押人员证件费用。于2016年2月20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发包人为***(甲方),承包人为高要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乙方)。主要内容有: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商住楼工程。…工程内容:土建及装饰工程。工规模:八层叠/5855.41㎡。结构形式:混凝土框架结构。
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70天。拟从2016年03月10日开始施工,至2017年03月15日竣工完成(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发开工令之日计算)。上述两份合同均由***、高要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法人冯锐雄(盖章)。2016年3月17日,肇庆市高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备注:合同竣工时间延至2017年12月25日。2016年6月15日,***以建设资金问题向肇庆市高要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提出《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申请自2016年6月16日中止施工。肇庆市高要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同意***的停工申请。在2018年6月23日,***在施工至主体结构首层(夹板梁板)时,由于资金问题而再次申请于2018年7月1日中止施工。两次停工申请均由广州市海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高要市第四建筑工程序公司发出《工程暂停令》,至今仍未恢复开工。
2019年3月29日,肇庆市高要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向***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没有回应。
2019年5月5日,广州市海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肇庆市高要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作出《情况说明》,证明***商住楼于2016年3月17日领取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2019年4月份开始施工,至今施工多年只完成首层楼面混凝土施工工作。待工程建设资金满足施工条件后才能申请复工。
2019年6月4日,肇庆市高要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高要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是成立于1990年12月5日的集体所有制的公司,2016年12月22日变更登记为肇庆市高要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讼事实默认,并放弃其的辩证和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缺席审判。
一、对于原告诉请解除双方于2015年11月18日、2016年2月20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问题:由于双方所签订的以上两份协议或合同均未能约定解除合同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及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满届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现***商住楼因资金不到位而申请停工,2019年5月5日,广州市海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肇庆市高要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作出《情况说明》,证明***商住楼于2016年3月17日领取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2016年4月份开始施工,至今施工多年只完成首层楼面混凝土施工工作。待工程建设资金满足施工条件后才能申请复工。并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故此,现原告诉请解除与***于2015年11月18日、2016年2月20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施工期间的管理费用165000元问题: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的第六条1约定“***商住楼工程收取管理费为165000元(大写壹拾陆万伍仟元整),分5期收取费用,分别在完成主体三层混凝土、主体混凝土封顶、外墙脚手架拆除、竣工验收完成后十天内支清,分别计取¥40000元,余下5000元待工程备案后十天内支付完毕。”现从2019年5月5日,广州市海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肇庆市高要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作出《情况说明》,证实至今施工多年只完成首层楼面混凝土施工工作。故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管理费为165000元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三、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报建抵押人员施工证费用135000元(5000元/月,自2017年3月16起算至2019年6月15日共27个月,以后证件按《工程施工协议书》解除之日止)的问题: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的第六条2约定“为保证工程能顺利完成任务,对超过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工期270天后,甲方对乙方收取每月5000元的报建抵押人员证件费用。”此条款明确约定是甲方(***)对乙方(高要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收取每月5000元的抵押人员证件费用,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项费用没有依据,本案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肇庆市高要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肇庆市高要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海球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女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