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民终1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猛,通许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天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4号附1号院2单元13层1304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新军,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建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振林区人民路60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天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2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2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赵根喜
审判员单国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