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天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天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9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天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4号院附1号院2单元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1760610E。
法定代表人:李臣,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
关于郑州天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民终8441号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州天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0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0年01月19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02月05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4.本院于2020年08月15日制作限高惩戒公告;
5.本院于2020年07月20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及可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08月17日去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案件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
8.本院于2020年08月17日去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调查;
9.本院于2020年0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
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天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等暂计58229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