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远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宁波市远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367号
原告:***。
原告:***。
法定代理人:***,原告***之母。
原告:竺凤良。
原告:汪彩亚。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玲珑。
被告:***。
被告:宁波市远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文达。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克汀、赖长平,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竺凤良、汪彩亚与被告***、宁波市远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竺凤良、汪彩亚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远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竺凤良、汪彩亚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竺凤良、汪彩亚撤回对被告***、宁波市远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竺凤良、汪彩亚负担。
审 判 员 李东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郑诗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