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7民初2874号
原告:合川区智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中南路33号2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UFNFL50。
经营者:林智勇,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办事处开州大道东1072号2幢2单元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9988P。
法定代表人:刘应田,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合川区智勇建材经营部与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川区智勇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川区智勇建材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合川区智勇建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川区智勇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3.64元,减半收取1541.82元,保全费1215.91元,以上合计2757.73元,由原告合川区智勇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高 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贺海波
书 记 员 刘诗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