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

某某元与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002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元,男,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北二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覃宏学,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元与被执行人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现执行款已通过本院强制扣划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