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

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某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02执1485号
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16号,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451000200619713G。
法定代表人:覃宏学,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10民终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偿还欠款8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6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四查两查,被执行人无银行财产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
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