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5民初1048号
原告: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16号百色市汽车配件总公司第二幢3单元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200619713G。
法定代表人:覃宏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显,广西达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市***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E12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49597J。
法定代表人:陆镇飞,执行董事。
原告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市***生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17元,减半收取6008.5元,由原告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宁泽林
审 判 员 卢一凤
人民陪审员 周陆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朝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