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

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与广西南宁市金莲湖生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5民初1048号

原告: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16号百色市汽车配件总公司第二幢3单元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200619713G。

法定代表人:覃宏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显,广西达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市***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E12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49597J。

法定代表人:陆镇飞,执行董事。

原告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市***生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17元,减半收取6008.5元,由原告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宁泽林

审 判 员  卢一凤

人民陪审员  周陆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朝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