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

某某、某某万居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31民初1493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彝族,居民,住广西**各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飞,广西益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居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江那住宅区(利通商住城赖志恒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1MA5KCA8U37。
法定代表人:赖志恒,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欢欢,广西龙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广达分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西路香蜜湖小区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9006306579。
法定代表人:关英,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彪,男,1964年8月10日,壮族,居民,住广西**各族自治县新州镇。系兄弟关系。
第三人:关值,男,1996年11月14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各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万居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百色市大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广达分公司、关值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因需要补充证据,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卫革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庭光
书 记 员 岑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