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东营市五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垦利区分公司、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1执保513号
申请人:东营市五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垦利区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金领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PXYBAXQ。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永兴路以南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0171147E。
法定代表人:胡正辉,总经理。
申请人东营市五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垦利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五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垦利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鲁0505民初40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5万元或价值相当于255万元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胡军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