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03民初2106号
原告: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永兴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0171147E。
法定代表人:胡正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飞,东营市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体育北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548009。
法定代表人:杜锐,董事长。
被告: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乡曹家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27922099791。
法定代表人:郎秀荣,总经理。
原告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6.41元,减半收取计1653.21元,由原告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辛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