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1799号
原告:山东华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二十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62518661B。
法定代表人:雷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东,山东国曜(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永兴路以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0171147E。
法定代表人:胡正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元,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华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山东华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云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玲玲
书 记 员 刘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