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民辖8号
原告:***,女,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2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46号长安广场A7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作为实际施工人,从2010年11月25日到2014年1月25日,施工了被告承建的多个工程,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支付。故请求判决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602689.66元,并赔偿经济损失(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诉讼费及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原告***与其工作人员存在需要回避的关系,不便行使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所提理由成立,为便于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