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达意美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3民初7103号之二
原告:江苏达意美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MG1T11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江宁路13号D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金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8250669XK,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晓庄国际广场1幢5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28356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院1号楼5-7层。
法定代表人:夏进。
原告江苏达意美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2019年12月11日,本院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书,理由为与对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达意美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达意美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1元减半后收取3230.5元,保全费2240元,共计5470.5元,由原告江苏达意美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