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4137号
原告: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张禄钊,董事长。
被告:青岛九牛丈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台子沟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宋启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九牛丈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 霆
审判员 董西军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