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张禄钊,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
法定代表人:尹振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663,576.19元,执行费98,06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两次查询,本院轮候续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路北侧的土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江涛
审 判 员 董则明
审 判 员 王熙中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文善
书 记 员 张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