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8730号
原告:青岛帝凯诺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2号708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40387984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20722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开拓路7号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F421Y8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林源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7831294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阳名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东路127号2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7PBQ5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帝凯诺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林源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阳名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帝凯诺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帝凯诺亚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青岛帝凯诺亚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