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4636号之三
原告: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东路创业大厦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T5KJU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20722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开拓路7号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F421Y8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林源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7831294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正壮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713-1号D座1**604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TUD040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林源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正壮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保全费1025元,共计2185元,由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