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2277号之一
原告:青岛铭浩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开城路2号青岛小镇商用圈2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TPGRD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2072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铭浩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铭浩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被告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铭浩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铭浩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2元,保全费1835元,合计44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铭浩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超额预交案件受理费2622元,退还原告青岛铭浩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