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1民初4345号
原告:***,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水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青岛经技术开发区。
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表人:***,主任。
原告***与被告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