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6134号
原告: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宫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觉履行全部涉案债务为由,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0元,本院减半收取3760元,由原告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杨淑贞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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