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25民初4730号
原告:济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国道220线***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城关乡宫寨。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济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石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