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2民初1900号
原告:***,男,1977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男,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宫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和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的(2018)豫0182民初1911号原告***与被告***、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豫0182民初191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