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1民终9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3楼315室。
法定代表人:敬恒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碧琦,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静,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宫寨。
法定代表人:吴文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贵,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20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碧琦、被上诉人兴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结算金额应以实际的工程量为准,一审判决对于材料结算的基础事实认定错误。一审过程中,宏图公司提交了依据施工图进行材料结算金额,且告知法院可以对施工图核算,但是一审法院对该核算结果置之不理,依据兴安公司单方制作的发货单进行结算属于基础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宏图公司支付材料款属于事实错误。实际上宏图公司已经超额支付,兴安公司应予退还,其诉求主张支付材料款属于重复主张权利。二、一审判决在证据认定上采用双重标准,依法应予纠正。1、依据合同约定,最终的结算应该以实际工程量为准,但是兴安公司依据单方制作的且无宏图公司签字认可的发货单认定材料款,与合同和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在确认结算时,违背合同约定。2、交易惯例采用双重标准。
兴安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关于工程量问题,一审中上诉人也认可被上诉人提交的发货单,系其所承包的河南饭店项目中施工人员签收,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所提供的ALC板发货单上的材料用于上诉人承包的项目。因此不存在对材料结算基础事实认定错误问题,更不存在结果事实错误。第二点,上诉人与于栖洋之间签订有安装合同,上诉人向于栖洋支付的款项与于栖洋之间的安装合同的安装款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材料款没有关系。第三,一审在证据认定上并未采取双重标准。而是以客观的符合事实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是客观公正的。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兴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宏图公司支付兴安公司货款10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宏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双方签订《ALC板销售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需方为宏图公司,供方为兴安公司。墙体材料供应的工程名称为河南省河南饭店,工程地址位于金水路与××西北角。规格型号为600*250的ALC板材,数量为1600平方米,单价117.5元每平方米,金额188000元;规格型号为600*100的ALC板材,数量为300平方米,单价50元每平方米,金额15000元;总金额为203000元;备注:产品数量(平方)为暂估值,最终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合同签订后,宏图公司预付给兴安公司材料款1万元,兴安公司安排生产;宏图公司全部付货款费用后,兴安公司安排发货。货到交货地点后,宏图公司凭产品合格证验收,查验后签收收料单;宏图公司若对产品规格、数量、质量有异议,双方当场协商解决;宏图公司授权的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李叶学,电话151××××6687。宏图公司应提前至少15日将产品用量计划报至兴安公司;宏图公司付款时,必须将款汇到兴安公司指定的账号或将款直接交到兴安公司财务,否则视为兴安公司未收到此货款,影响供货,兴安公司概不负责。2016年9月30日,宏图公司向兴安公司支付材料款100000元。兴安公司提交自2016年9月28日至10月22日、收货单位为“宏图公司(河南省河南饭店)”、提货方式为“送货”的兴安公司发货单19份:1、客户签收处署名“刘镇辉”的发货单有1份。该发货单载明:日期2016年9月28日,编号X0UT040821,规格型号为2570*600*250的250ALC板材24.672平方米,规格型号为3970*600*250的250ALC板材76.244平方米,总数量100.916平方米。2、客户签收处署名“康明新”的发货单有2份。其中,2016年9月28日编号为X0UT040840的发货单载明:规格型号为2700*600*250的250ALC板材25.92平方米,规格型号为4100*600*250的250ALC板材39.36平方米,总数量65.28平方米。另,当日编号为X0UT040841的发货单载明:规格型号为2570*600*250的250ALC板材18.504平方米,规格型号为3970*600*250的250ALC板材9.528平方米,规格型号为5000*600*250的250ALC板材48平方米,总数量76.032平方米。3、客户签收处署名“刘”的发货单有13份。分别为:2016年10月1日编号为X0UT040944的发货单载明:规格型号为2700*600*250的250ALC板材25.92平方米,规格型号为4200*600*250的250ALC板材40.32平方米,总数量66.24平方米。同日编号为X0UT040964的发货单载明:规格型号为2700*600*250的250ALC板材12.96平方米,规格型号为4100*600*250的250ALC板材39.36平方米,规格型号为3850*600*250的250ALC板材18.48平方米,总数量70.8平方米。2016年10月3日编号为X0UT041008的发货单载明:规格型号为2950*600*250的250ALC板材24.78平方米,规格型号为3080*600*250的250ALC板材36.96平方米,总数量61.74平方米。同日编号为X0UT041010的发货单载明:规格型号为3080*600*250的250ALC板材29.568平方米,规格型号为4340*600*250的250ALC板材41.664平方米,总数量71.232平方米。同日编号为X0UT041011的发货单载明:规格型号为5150*600*250的250ALC板材49.44平方米,规格型号为2950*600*250的250ALC板材28.32平方米,总数量77.76平方米。同日编号为X0UT041012的发货单载明:规格型号为5150*600*250的250ALC板材49.44平方米,规格型号为2950*600*250的250ALC板材28.32平方米,总数量77.76平方米。2016年10月7日编号为X0UT041124的发货单载明:规格型号为2200*600*100的100ALC板材15.84平方米,规格型号为1800*600*100的100ALC板材6.48平方米,规格型号为4670*600*150的150ALC板材22.416平方米,规格型号为4380*600*150的150ALC板材42.048平方米,规格型号为4020*600*150的150ALC板材19.296平方米,规格型号为2000*600*100的100ALC板材8.4平方米,规格型号为3000*600*100的100ALC板材64.8平方米,规格型号为1670*600*100的100ALC板材11.022平方米,规格型号为4030*600*150的150ALC板材19.344平方米,总数量209.646平方米。2016年10月8日编号为X0UT041167的发货单载明:规格型号为4050*600*150的150ALC板材19.44平方米,规格型号为4800*600*150的150ALC板材28.8平方米,规格型号为4150*600*150的150ALC板材124.5平方米,规格型号为4080*600*150的150ALC板材4.896平方米,总数量177.636平方米。2016年10月12日编号为X0UT041277的发货单载明:规格型号为4300*600*250的250ALC板材23.22平方米,规格型号为4140*600*250的250ALC板材49.68平方米,规格型号为4700*600*250的250ALC板材8.46平方米,总数量81.36平方米。同日编号为X0UT041278的发货单载明:规格型号为4200*600*250的250ALC板材20.16平方米,规格型号为3000*600*100的100ALC板材43.2平方米,规格型号为4150*600*150的150ALC板材39.84平方米,规格型号为4370*600*100的100ALC板材28.842平方米,规格型号为3480*600*100的100ALC板材22.968平方米,总数量155.01平方米。2016年10月16日编号为X0UT041431的发货单载明:规格型号为5500*600*250的250ALC板材105.6平方米,总数量105.6平方米。同日编号为X0UT041434的发货单载明:规格型号为1500*600*250的250ALC板材27平方米,规格型号为5500*600*250的250ALC板材26.4平方米,总数量53.4平方米。2016年10月12日编号为X0UT041280的发货单载明:规格型号为600*300*120的06级加气块(板)6.912平方米,总数量6.912平方米。4、客户签收处署名“赵永安”的发货单有1份。该发货单载明:日期2016年10月22日,编号X0UT041713,规格型号为3000*600*100的100ALC板材90平方米,总数量90平方米。5、客户签收处为空白的发货单有2份。分别为:2016年10月8日编号为X0UT041171的发货单载明:规格型号4150*600*250的250ALC板材数量为39.84平方米,规格型号4280*600*150的150ALC板材数量为20.544平方米,规格型号4350*600*150的150ALC板材数量为41.76平方米,规格型号4600*600*250的150ALC板材数量为22.08平方米,总数量为124.224平方米。2016年10月16日编号为X0UT041432的发货单载明:规格型号为3000*600*100的100ALC板材90平方米,规格型号为5500*600*250的250ALC板材59.4平方米,总数量149.4平方米。
一审另查明:2016年9月24日,宏图公司与于栖洋签订《轻质ALC墙板安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建设单位为宏图公司,施工单位为于栖洋;工程名称为河南饭店改造项目,承包内容为ALC板的安装,承包方式为包辅材、包安装、包各种运输、安装工具。轻质(ALC墙板)工程量约计1900平方米(暂估值),竣工结算以空方实算结算。运输、装卸、辅材价格总计96000元,其中250㎜板材1600平方米,运输、装卸、辅料价格合计84000元,100㎜板材300平方米,运输、装卸、辅料价格合计12000元,备注:费用需全部支付完毕才能送货至现场。施工安装费合计187000元,其中250㎜板材的施工安装费160000元,100㎜板材的施工安装费27000元。安装开工日期为2016年9月26日,安装周期为15天,安装竣工日期为2016年10月11日。宏图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2日内向于栖洋支付安装费的20%作为安装预付款;宏图公司应按每安装1000平方经宏图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于栖洋该验收面积安装费的60%,于栖洋全部安装完毕后,宏图公司应于一周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剩余全部安装费;质保金5000元,合同结束后2个月(安装结束之日算起60天)后3日内支付质保金。同日,于栖洋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河南饭店项目叁万元整。转帐。建行卡号43×××03。”2016年9月25日,于栖洋(账户43×××03)收入1万元。2016年9月26日,李叶学(卡号43×××40)向于栖洋(账号43×××03)转账150000元。当日于栖洋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河南饭店材料款150000元。2016年10月9日,李叶学向于栖洋(账户43×××03)转帐40000元。2016年10月19日署名于栖洋的工费收条载明:“10月19日付于栖洋工费2万元整。”2017年9月5日兴安公司提起本诉。
一审审理中,兴安公司认可于栖洋系其业务人员,于栖洋系其合同对接人。兴安公司称,其提交的发货单中署名的“刘镇辉”、“康明新”、“刘”、“赵永安”均为宏图公司收货人员;2016年10月8日编号为X0UT0441171、2016年10月16日编号为X0UT041432的两张发货单中无接货人签字是因货到和卸货的时间在晚上10点以后完成,宏图公司项目部没人或临时接货人电话联系不上,没能及时核实和补签造成的;当时饭店项目为赶工期,兴安公司没有现货,经过与宏图公司李叶学、施工队负责人协商同意,兴安公司向宏图公司供应了部分规格型号为600*150的板材,单价为210元每平方米,并提交收件人为李叶学(号码151××××6687)的短信记录为证。宏图公司仅认可“康明新”为其工作人员,称发货单中署名的其他人员都是施工方于栖洋的人员。宏图公司在接受调查时陈述:销售合同签订之前于栖洋是供货方,于栖洋供货13万余元,宏图公司已经在销售合同签订前支付给于栖洋,销售合同签订之后兴安公司才作为材料供应商。
一审法院认为,兴安公司、宏图公司之间的《ALC板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兴安公司、宏图公司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销售合同约定,兴安公司应向宏图公司供应规格型号为600*250的ALC板1600平方米(单价117.5元每平方米)、规格型号为600*100的ALC板300平方米(单价为50元每平方米),总金额为203000元,产品数量(平方)为暂估值,最终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结合查明情况,兴安公司、宏图公司双方未对兴安公司供应的ALC板供货情况进行结算,宏图公司以公司无存档为由未提交收货明细、发货单,宏图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已向兴安公司支付材料款10万元,现兴安公司以其提交的发货单要求宏图公司支付剩余材料款103000元。从兴安公司提交的发货单来看,2016年10月8日编号为X0UT041171、2016年10月16日编号为X0UT041432的发货单中客户签收处均为空白,兴安公司以该两份发货单作为交货凭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宏图公司认可其余发货单中署名的“康明新”为其工作人员,称其他署名人员“刘镇辉”、“刘”、“赵永安”均为施工方人员,而从宏图公司举证可见宏图公司与于栖洋就河南饭店的ALC板安装存在安装合同关系,结合销售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工程地址以及交货方式,即使如宏图公司所述的其他署名签收人为施工方人员,现场施工人员签收货物亦不违反一般交易习惯,“刘镇辉”、“刘”、“赵永安”签收的发货单亦可以作为兴安公司履行交货义务的凭证。因此,结合兴安公司提交的署名“康明新”、“刘镇辉”、“刘”、“赵永安”的发货单,可以确认兴安公司向宏图公司供应规格型号为600*250的ALC板材928.26平方米、规格型号为600*100的ALC板291.552平方米、规格型号为600*150的ALC板材320.58平方米、规格型号为600*300*120的06级加气块(板)6.912平方米。兴安公司在其情况说明中陈述,因河南饭店项目为赶工期,兴安公司没有现货,经与宏图公司李叶学、施工队负责人协商同意,兴安公司供应了规格型号600*150的ALC板材,单价为210元每平方米,并提交收件人为李叶学(号码151××××6687)的短信记录为证,从该短信记录来看,宏图公司在销售合同中指定的收货人李叶学对发件人于栖洋提出的发送600*150ALC板材以及600*150ALC板材单价每平方米210元的内容均予以认可,因此兴安公司陈述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对于发货单中载明的6.912立方米06级加气块(板)(规格型号600*300*120),兴安公司主张单价为230元每立方米,宏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兴安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兴安公司向宏图公司供应ALC板材的价值:117.5元每平方米×928.26平方米+210元每平方米×320.58平方米+50元每平方米×291.552平方米=190969.95元。扣除宏图公司已向兴安公司支付的10万元,宏图公司还应向兴安公司支付材料款90969.95元。宏图公司提出其已向于栖洋和宏图公司支付完毕材料款的辩称意见,兴安公司不予认可。从宏图公司与于栖洋之间的安装合同内容来看,于栖洋承包方式为包辅材、包安装、包各种运输、安装工具,其中运输、装卸、辅材价格总计96000元、施工安装费187000元,审理中,宏图公司认可在销售合同签订之前板材由于栖洋供应,于栖洋供货价值13万余元,货款已在销售合同签订之前支付给于栖洋,销售合同签订之后板材由兴安公司供应,现宏图公司提交其向于栖洋付款25万元的凭证,并不能证明该25万元已包含宏图公司应支付兴安公司的剩余材料款,另从销售合同的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该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明确约定“需方付款时,必须将款汇到供方指定的账号或将款直接交到供方财务,否则视为供方未收到此货款,影响供货,供方概不负责”,兴安公司并未以销售合同等书面形式指定材料款的接收账号,销售合同签订后宏图公司将10万元材料款直接打入兴安公司的公司账户,该付款行为异于宏图公司向于栖洋的付款行为,宏图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向于栖洋的付款行为系经过兴安公司认可。故对宏图公司提出的上述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如宏图公司与于栖洋之间就安装合同履行存在争议的,双方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969.95元;二、驳回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兴安公司负担276元,宏图公司负担2084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兴安公司、宏图公司签订的《ALC板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兴安公司、宏图公司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兴安公司一审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宏图公司欠其货款90969元未付的事实,宏图公司一审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抗辩主张。宏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宏图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培伟
审判员  赵玉章
审判员  苟 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