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5432号
原告: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宫寨。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栖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