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5民初6739号
原告: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宫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61006818C。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磊,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天瑞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宣化镇青石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72894799Y。
法定代表人:贾领。
被告:***,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天瑞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3元,由原告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