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22民初5249号之二
原告:***,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300885F。
法定代表人:姚宝庆。
被告:安徽兰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建设西路蓝堡城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55181488M。
法定代表人:王琦琦。
被告:宫正,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原告***与被告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兰英置业有限公司、宫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修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赛男
书 记 员 范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