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5650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6月6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女,汉族,1955年4月5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程兴荣,女,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现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男,汉族,2002年10月25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何某,女,汉族,2008年7月30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磊,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300885F。
法定代表人:姚宝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兴荣、***、何某诉被告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程兴荣、***、何某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兴荣、***、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兴荣、***、何某撤回对被告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兴荣、***、何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朋
人民陪审员  刘本勇
人民陪审员  汪传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 娅
书 记 员  张海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