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建宏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融水供电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25民初667号
原告:***,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侗族,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楚平,1989年4月6日出生,侗族,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系原告***之儿子。
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融水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759766044J(1-1)。
法定代表人:蒋全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为,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能建宏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2号办公楼15层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F2BU7X。
法定代表人:冯浩,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映彬,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通,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融水供电有限公司、广西能建宏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计217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丹联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梁志园
书 记 员 潘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