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422民初467号
原告:广西能建宏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2号办公楼15层办公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F2BU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藤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藤县藤州镇藤县东胜农贸市场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422677736167P。
法定代表人:**植,副总经理。
被告:梧州宏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藤县藤州镇宏达广场6号楼1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070649227L。
法定代表人:**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能建宏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藤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被告的申请追加梧州宏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广西能建宏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能建宏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4元,撤诉减半收取12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能建宏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 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