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422民初462号
原告:广西能建宏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2号办公楼15层办公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F2BU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藤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藤县藤州镇藤县东胜农贸市场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677736167P。
法定代表人:**植,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藤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能建宏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藤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于2023年3月6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能建宏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84元,撤诉减半收取计62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能建宏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