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刁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刁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423民初67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扶绥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
被告:广西刁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创路2号A座第14楼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CWPX6M。
法定代表人:覃城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西刁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闫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