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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4民初929号
原告: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德盛路城东电力小区。
法定代表人:潘浩,总经理。
被告:广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创路2号A座第14楼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覃城雯,执行董事。
原告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诉权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844元,依法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谢皓婷
书 记 员  农碧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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