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宝联合电缆有限公司与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03民初2423号
原告:广东中宝联合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金本工业大道80号车间(F1)、办公楼(F3)、检验楼(F4)。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厢竹大道14号10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宝联合电缆有限公司诉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宝联合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东中宝联合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中宝联合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1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125.5元,由原告广东中宝联合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5125.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姜彩霞
人民陪审员*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梁嘉容